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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攀附驰名品牌被判赔15万元

www.suktch.com 2025-09-04 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作为“hegen”品牌中国区总商家,自2022年以来,发现被告乙公司在京东、天猫平台,通通过开设线上门店,在其销售的奶瓶商品链接中用“hegen”等字样,并在部分商品宣传图片中用“hegen同款”等字样进行宣传。原告觉得,被告的行为明显系恶意攀附其商标商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角逐。同时,被告乙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在社交网站注册账号发表文章,其标题及内容频繁用“hegen”字样,攀附“hegen”品牌商誉,主观恶意明显。对此,被告乙公司辩称,其用的商标与“hegen”有本质不同,其生产销售均为独立行为。

法院审理:依据《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推行擅自用与别人有肯定影响的产品名字、包装、装修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觉得是别人产品或者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是不正当角逐。本院觉得,被告乙公司擅自用别人有肯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修,构成不正当角逐。原告甲公司“hegen”品牌曾获多项国际、国内大奖,其销售量、商品价值、市场占有度等均处于行业相同种类商品领先地位,可以认定该品牌已具备肯定市场知名度,为有关公众所了解,是反不正当角逐法意义上的知名产品。第二,“hegen”牌奶瓶具备设计特点,并在其产品不断销售过程中而渐为有关买家所熟悉,成为具备区别产品来源功能的包装、装修,故因认定为反不正当角逐法意义上有肯定影响的包装、装修。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其用的包装盒形状设计、盒盖及底部颜色与原告商品颜色相近,奶瓶商品及包装设计与原告“hegen”牌奶瓶包装、装修的相应排布方法相接近。并且被告乙公司在庭上自认曾与原告甲公司有过合作,其对原告“hegen”奶瓶所用的包装应当是熟悉的,但被告仍然在相同产品上用与“hegen”奶瓶包装相近似的包装,并在其开设的店铺宣传中用“Hegen新加坡原装进口”等宣传标语,恶意攀附意图明显,客观上容易致使买家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是法律禁止的不正当角逐行为。同时,被告乙公司在多个社交互联网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发布多篇推广文章,标题及内容中多处标注“hegen”“hegen奶瓶同款”等字样,并用“hengen奶瓶真伪对比,试一试乙公司旗下品牌”等宣传标语及内容,主观上亦彰显出攀附原告商誉主观意愿,不正当地借助了原告公司已经获得的经营成就,并试图获得角逐优势,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上述宣传行为亦是《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所禁止的不正当行为,应予以否定评价。综合考虑涉案产品包装装修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对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导致的损害等原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15万元。最后,本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甲公司“hegen”牌奶瓶包装装修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判决后,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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